辩护律师庭审发问被告人(三):怎么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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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前述文章中已经分享了辩护律师庭审发问被告人的发问目的以及问什么,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怎么问。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法庭调查环节,提出问题甚至会比回答问题更加重要。毫不夸张地说,辩护律师能否高质量发问决定了法庭调查甚至整个庭审的流畅与走向。
如上文所讲,我们了解、剖析了发问的目的以及想要发问的内容,但这些都是我们在庭前准备环节可以花时间、花精力完成的,真正考验一名刑辩律师发问水平的是在庭审中如何通过精准而又巧妙的问题,以实现我们的发问目的。这是我们大部分辩护律师最欠缺的一种能力,它需要你对案卷非常熟悉,需要你有很高超的发问技巧,需要你有良好的临场反应能力。
制作发问提纲,而且要针对可能的回答准备不同的追问提纲
《孙子兵法·计篇》: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
兵圣孙武子的话翻译过来意为:凡是打仗之前就能预料可以打胜仗的,是因为筹划周密,胜利的条件充分;没打仗之前估计不能打胜仗的,是因为胜利的条件不充分。条件充分的能胜利,准备不充分的就不能胜利,何况毫无条件与准备呢!
兵圣2500年前的军事思想,放到现在仍让后人受益无穷。
不打无准备之仗,辩护律师的庭审亦是如此。庭前准备是辩护律师保证庭审效果的最有力保障,不管是大律师,还是刚执业律师,都不能懈怠。在开庭之前,制作详细、完备、有条理的阅卷笔录、争议焦点、相关法条、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辩护意见等材料已经成了专业刑辩律师对自己、对徒弟、对助理的当然要求。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法庭发问不仅要发问自己的当事人,还需要发问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为保证庭审效果以及庭审意外的应对,辩护律师应尽可能地制作详细、完备的发问提纲,尤其是对于不清楚被告人将会如何作答的关键问题,应当根据可能的回答设计不同的追问提纲。
庭前辅导必不可少
庭前会见辅导当事人这一点非常重要,辩护律师应尽量庭前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最终形成一致的辩护意见,并就拟发问的问题进行沟通,一是根据当事人的回答,了解当事人的状态,调整、修改发问提纲和辩护意见;二是让当事人明白你的发问目的以及本案的争议焦点。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发问演练以及预测公诉人发问内容进行防御演练。
发问语言应简练、精准、通俗
辩护律师的发问应当尽可能地使用简洁、干练的表达,而且应当通俗易懂,切不可在发问的时候过多使用法言法语。毕竟绝大多数的被告人都没有系统地学过法律,对于法言法语的真实含义可能完全不懂。如此一来,若被告人难以知悉你发问的含义以及发问的目的,就容易出现被告人不知如何作答或者答非所问的尴尬境地。
正确区分事实和意见,就事实问题集中发问
事实问题是指针对事情发展的经过及事物的客观存在,而意见是指人主观的感知、判断或者对某一现象的一种意见。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主要围绕事实展开,尽量避免就意见问题进行发问,除非被告人的意见对于后续辩论有利,那可以适当阐述。
有针对性地切换开放性问题及封闭性问题
理论上,我们将发问问题分为开放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所谓开放性问题,是指提出比较概括、广泛的问题,对回答的内容不作严格限制,给被告人充分自由陈述的余地。
所谓封闭式问题,是指提出的问题带有预设的选择答案,被告人的回答不需要展开,只需要明确发问的问题即可。
对于自己的当事人,因为有过庭前辅导,在发问时尽可能地使用开放性问题,以给当事人更多陈述的机会。而对于同案被告人,因无法了解、掌控其心理活动及内心想法,则尽可能地使用封闭性问题,以避免其过于展开,陈述出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内容。
适当应用引导性发问,但要避免诱导性发问
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禁止诱导性发问,但严格来讲,不管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的发问都是带有“诱导”目的的,都是希望通过发问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秉持这样一种观念,即无诱导不发问。为了防止法官打断及公诉人反对,辩护律师不会使用明显的诱导性发问,而是选择使用引导性的发问方式。
那么问题来了?何谓“诱导”?何为“引导”?两者之间的界限在哪儿?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好像一直也没有定论,甚至连引导性发问可不可以采用都有所争执。
笔者注意到,有一些文件目前是认可引导性发问的,但有所限制,即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存在较多辩解的情况下,被告人在接受讯问中是不会按照公诉人的提问顺利回答问题的,实际上就可以视为“辩方证人”,公诉人可以对其采用引导性发问方式。(引自《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6月第1版,81页)
鉴于,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庭审地位具有同等性,辩护人也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引导性发问。司法实践中,辩护人通过暗示或者引导使被告人恢复对某些细节的回忆,不影响陈述的真实性的,法官、公诉人一般也不会反对。因此,辩护律师应当正确使用引导性发问的方式,多用、活用、用好。
一次只问一个单一问题,不要问复合型问题
司法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辩护人问复合问题或者问题本身过于冗长,导致被告人会出现听不懂问题或者忘记辩护人问题内容的情况,尤其是在追问较多的情况下,有些问题甚至都没有回答,辩护人跟被告人都忘记了。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方式,每次只问一个单一问题,避免出现遗漏。
掌握分寸,见好就收
古语有云,懂得见好就收,是人生的大智慧。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是为了赢得一场辩护,并非为了留下一场教科书式的发问案例,当通过发问得到了自己的答案,或者已经确定不可能得到想要的答案时,应当及时停止,不可穷追不舍地发问、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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